首先要了解公地悲剧。这里有几个暗含的假设:
- 产权清晰界定到个人的情况下,某资源创造价值n
- 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该资源创造价值m
其中n > m 而且 消散的租值 = n - m
这里的“租值”概念不同于“租”的严谨概念,它指的是
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属的收入,在竞争下会消散,在边际上会下降为零。说是租值,是说有了权利界定或有了主人的会存在,但无主的会消散。在边际上消散为零,在边际之内可能还会存在,是因为竞争驱之不去,因而有了主人。
谢作诗对此做了诠释:
但是,如果你只知道资源公有会产生租值消散,却不知道经济社会一定会内生出一些制度安排来减少租值消散,那么就是浅见。人类要生存,就不能听凭租值消散殆尽。人们会想方设法减少租值消散。约束下利益最大化公理意味着,消散了的租值一定是约束下最小的消散。这是张五常1974年《价格管制理论》一文的核心内容,是对租值消散定理的重大发展。
租 (rent)
因为 租(经济利润) = 收入 - 成本 (定义)
而且 成本 = 收入 (成本的定义)
所以 租 = 0 也就是说 经济利润 = 0 (利润是无主的孤魂)
经济利润=0,就是在约束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租是成本之上的收入,也可以这样讲,租是其大小变化不影响供给的收入
这个只是看问题的角度问题导致的错误,如果看到了正利润,说明有个成本没有被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