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词实在太神圣了,几乎不可侵犯,不但资本主义国家赞成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更是重视民主。马克思曾这样赞扬国民主:“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被誉为美国“民主诗人”的惠特曼,1855年发表诗集《草叶集》,300多首诗贯穿着一条主线:赞扬民主、追求民主。
纵观历史,表面上看起来很美的“民主”,往往暗藏种种杀机,危害不容小觑。公元前399年5月21日,苏格拉底以不敬神、腐蚀青年等罪状,被押上审判台,接受由500人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结果陪审团以360比140的票数判处他死刑。1932年的德国国会选举,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党获得230个席次,成为国会第一大党;1934年希特勒通过合法程序摇身一变,成为元首兼帝国总理,后来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大约三千五百万人丧失性命。
那么,“民主”到底是什么呢?这个至今没有清晰的定义。民主原本不属经济学的范畴,可上个世纪由于经济学家布坎南等人的介入,它便成了经济学的课题。从经济学上看,民主就是投票。
一、民主的范围
人们面临的决策事项有两类,一类是私人领域,一类是公共领域。
在私人领域里,个人的产权已有清晰界定,产权的主人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每个人想获得自己之所需,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市场表面交换的是物,其实背后交换的是产权。
中秋节前,月饼大战轮番上演,你想吃什么样都能满足。按产地分,有京式、广式、苏式、港式等;就口味而言,有甜味、咸味、咸甜味、麻辣味;从馅心来讲,有五仁、豆沙、冰糖、芝麻、火腿月饼等。假如你想到市场买月饼,选好了冰糖的,标价2元一只,付钱结账。你是以钞票投票赢得了这个冰糖月饼。冰糖月饼市面上很少,但是你也能吃到。你的口味与多数人不同,但月饼的老板为了要赚你的钱,你的特别口味也能得到满足。你看市场上,各种各样的月饼应有皆有,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只要你舍得用自己的钱“投钞票”。老板的月饼老板做主,你兜里的钱你做主,不需要无关的别人投票为产权主人做主。
要注意的是,只要在价值形态上划分清晰,也是产权清晰。比如,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每个股东占多少股份都是清楚的,只要你对公司不满意,你可以卖掉股份退出。
哪里有人群聚集,哪里就必定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就是资源的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给个人的地方。比如,住宅小区围墙、绿化、道路、广场等设施,虽然我有的一份,但我的一份和你的一份交织在一起,无法划分清楚。小区草坪我是有分的,谁也不能否定我权利,但我的那块草地在哪里我是不知道的。作为业主,我个人也无法自己去种草养花,甚至对别人指手画脚,否则就会产生争吵和纠纷。
公共领域的决策,又叫公共选择。在公共领域里,由于资源的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给个人,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根据阻值消散定律,资源的产权不清晰,其阻值必定消散,但是人们会想方设法减少阻值消散,把不清晰的产权尽量界定清晰,至少可以界定给一部分人。民主投票就是提高产权清晰度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非市场决策机制。当然,独裁也是一种非市场决策机制。
因此,民主的范围仅限于公共领域。如果要民主投票,只能在公共领域进行。私人领域的产权已经界定清晰了,你再对别人的私人领域投票就是侵权了。
二、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主
(一)市场的民主
根据科斯定理,产权清晰是市场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交易费用太高,市场可能不存在。市场上的定价费用包括了量度费用、讯息费用、讨价还价及保障承诺的各种费用,这些都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太大的话,价格难以确定,公司便会代替市场。公司是节省交易费用的替代机制,替代的是市场。
公司内部没有价格指导,而是靠监督者决策。在公司里,经理让职员做什么职员就做什么,不需要洽谈价格;经理让你去跑客户,不会承诺跑这一趟付给你多少钱,也不会承诺下一趟给你多少钱。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投票表决。公司内部决策具有公共领域特点,听从一个人的指挥即为独裁,以投票决定即为民主,到底采取哪些决策方式,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面对一项公共决策,如果民主的交易费用费用较低,那就选择民主投票。
就拿住宅小区来说,业主会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代表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小区议事规则的约束下管理小区的物业。物业管理方式是选择酬金制还是包干制,酬金制下谁来参与管理,包干制下要聘请什么样的物业公司,小区绿化怎么设计,围墙维修需要花费多少,这些事项都是公共决策活动。仅仅绿化这一项,就很难处理,有人要求多栽树,有人要花要求多栽花。由于每个业主都不知道哪一块空地属于自己,神仙也难把空地的产权清晰界定给每一个业主,若任由业主按照自己的喜好种树种花,这交易费用要大得惊人啊。因此,小区绿化只有用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投票并不一定就能带来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绿化效果不尽人意、花费奇高的情况,但这与小区业主各自为政的巨大交易费相比,由投票而引起的浪费就不算是浪费了。
民主和交易费用相伴而生。民主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但民主也有不小的交易费用。业主委员会的人选、业主大会召开的公告、选票的设计、打印、挨家挨户选票的送达等,都要花费人力、精力和费用,有时还有警察维护秩序,也有政府机构现场监督,这些都是交易费用,所以住宅小区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是,只要这交易费用比起公共决策事项的收益低,投票的方式便会被采用。诸如小区路面要更换少许砖头这些项目,花费不大,就不需要兴师动众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几个委员决定就可以了,因为业主委员会决策的交易费用较低。如果小区一盏路灯需要更换,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决定就可以了。
市场、民主和独裁都是界定权利的方式,民主只适用于公共领域。在公司和住宅小区,民主投票与独裁并存,因为都需要公共决策,但是权力是受到约束的,不满意者可以通过换届选举罢免委员,甚至卖掉股票、房产或从公司辞职,退出机制是约束权力的最后一道屏障。越容易退出,权力越不敢滥用。
(二)政府的民主
政府是因界定和保护产权而建立。推本溯源,政府的民主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而不是进行财富分配,但或多或少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财富分配。如果产权界定清晰、保护得当,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财富分配,对整个社会影响不大。
然而,在政府滥用权力的情况下,民主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节约交易费用,而是要进行财富分配。政府把这种破坏产权的民主美化成提高人的“社会福利”。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借“民主投票”之名,提高税收、加强价格管制,甚至还可以将私产改为公产。君不见,民主制度下制定的一些法律,公然允许侵犯产权。这些“恶法”的施行,往往来自于民主投票。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利益受损的人们,退出成本很大,无法“用脚投票”溜之大吉,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被侵害。
三、谁有资格投票
所有权利都为追求利益,投票权也一样。但争取利益必定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否则就是成了“空手套白狼”。投票决定的是公众重大事项,如果投票只是廉价的举手之劳,这样的投票,不要也罢。没有成本约束,人们投票就不会认真,也不会珍惜白白捡来的好处,这样的社会最终不会稳定。
不过,决定谁有投票权,也很不易。从来没有一种公共决策,能使每个人成本和收益都相同。有的人付出得多,但从投票中收益很小;有的人付出很少,但从投票中获益颇丰。从总体上来看,多数人获得的净利益,可能会小于少数人的净损失。但由于多数人始终占上风,少数人无法退出这个公共决策的圈子,面对损失可能会采取其他报复手段。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关于假选票、滥造投票数据等事件,争论不休,闹得满城风雨。
“不纳税无代表”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税收原则,如果一个人没有缴纳直接税,那么,他就没有选举权也没有代表权。1832年规定,在城市年付10镑以上的房产税者,在乡村的年付10镑土地税的60年长期土地租用者、年付50镑土地税的短期土地租用者以及年付2镑土地税的自有土地者,都获得投票权。后来经过三次议会改革,选举权与财产和税收的关系进一步削弱,英国社会中下层人民的政治影响力不断增大。大量财产不多、纳税很少或不纳税的人获得选举权后,强烈要求对富人征收重税,扩大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性支出。
美国独立前,属于英国统治下的北美殖民地,那里的居民只有向英国国王纳税的义务,但是在议会里却没有代表。也就是说,殖民地的纳税人对于要缴多少税、税收如何支出没有一点发言权。北美的纳税人日益不满,喊出“没有选举权就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口号。1765年英国对北美殖民地征收印花税,遭到了普遍反抗,最终导致了战争的爆发以及美国的独立。
1912年,中华民国选举法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在选举区内居住满二年以上的男子,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议员之权:(一)须纳直接税二元以上或有价值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二)须小学以上毕业或小学毕业之相当程度。”把投票权与财产数额及教育程度直接挂钩。
目前,国内有不少住宅小区制定的议事规则,明确将物业费与投票权挂钩,对那些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停止一切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理由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你没有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自然就丧失从物业管理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将物业费与投票权挂钩,有明确的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20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按照住建部的这个规定,是可以限制欠缴物业费业主的投票权的。甚至还有小区的议事规则规定,对群租房设置门槛,要求群租房的业主多交物业费。
因此,投票权尽量使责权利三者统一,让投票者的收益和成本相匹配,可以减少搭便车者。
四、投票的陷阱
市场机制交易以双方一致同意为原则,哪怕有一方不同意,交易就无法达成。然而,公共领域的决策完全不同。
公共领域的决策有三种: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和少数同意(包括独裁)。一致同意是最高准则,但成本太昂贵,很难做到;少数同意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效率高且成本低,但容易导致腐败和社会的不确定性,预期交易费用较高。因此,一般公共领域的投票决策规则是多数同意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是三分之二同意或过半数同意。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的决定具有强制性,它让多数人获益的同时,必然让少数人受损。不过,利益集团可以通过投票,以多数票否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少数人的损失,可能比该利益集团得到的全部利益还要大。不仅如此,利益集团还可以用多数票的优势,让少数人只支付成本但不分享利益。这就是常说的“多数人对对少数人的暴政”。因此,这种投票既不能反映代价,也不能刺激生产,导致的不过是财富分配罢了。
奇妙的是,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往往会导致“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假设某个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经认定,有投票权的业主为1000人。反对停车管理方案的带头人是张三,他预测将有400人投赞成票、400人投反对票,100人不投票。张三采取铆钉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其余100个意见摇摆的业主。假设这100人分成5股势力,每股势力都有1个小组长,张三专注搞定其中4个小组长,就能拉到80张反对票。投票结果是420票赞成、480票反对,反对派胜利。这相当于4个小组长就决定1000人的命运。
民主投票在有利益团体的情况之下,表面上是少数服从多数,实际上是少数决定多数!无组织的游兵散将一般是大多数,你投你的,他投他的,毫无凝集力,对一个公共政策的意见,反对意见和赞成意见大概各占一半,这就给有组织的利益团体有了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投票监督不力,投票效果或者是多数人的收益小于少数人的损失,或者是少数决定多数。
五、敢问路在何方
作为市场的民主,任由市场发挥,因为市场里的权利界定清晰。我们最应关注的是政府的民主,因为它不断背离政府成立的初衷,在历史上一度臭名昭著,只有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及其后的一系列权利法案实施后,政府的权力才受到限制,在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民主才逐渐露出应有的光芒。
一个政府,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那么民主就可能成为灾难。放眼望去,当今世界上有不少所谓的民主国家,腐败盛行,经济乏善可陈,人民至今还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还有一些民主国家,大搞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向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承诺给人们“免费”这、“免费”那,正在破坏产权的道路上一路狂奔。
因此,若要民主有美好的未来,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本着节约交易费用的“初心”,走出财富分配的邪路。在界定和保障产权的前提下,约束政府权力,减少“免费”福利。人们一定要认识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必须首先从维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利益做起。不维护个人利益,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将成为无源之水。牺牲“小我”的结果,必将牺牲“大我”。